http://www.moc.gov.tw/notice.do?method=findById&id=1222766686857
依據:本案係依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(以下簡稱「文創法」)第12條及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」(以下簡稱「本辦法」)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申請人資格:須具備符合「文創法」第3條所指之各產業別,且符合「本辦法」第2條規定之資格條件。
二、申請途徑: 符合前點資格者,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。
三、申請類別:
(一)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︰
1. 實體類商品: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,可脫離生產者、設計者與消費者獨立存在,如︰杯子、家具、出版品、圖庫等。
2. 非實體類商品: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,均歸於此類,如︰商業演出、演唱會、經紀授權等。
(二)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,分為下列三組,申請人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 內涵勾選其中一組:
1. 研發生產組:
具備掌握文化內容核心價值之創意創新研發能量與關鍵技術,並對市場需求有拓展的實績或潛力,以「打造臺灣自有品牌」為目標,具有商品化及產業化效益之明確可行之研發生產計畫。
2. 品牌行銷組:
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,對打造臺灣國際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,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。
3. 市場拓展組:
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,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,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。
四、彙整申請統一審查時間及方式:
(一)自公告日起至102年12月16日止徵件,並擇期進行審查,本年計畫執行期間預計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。
(二)申請人應檢具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、計畫申請表1份、計畫書8份及電子檔光碟1片,採掛號郵寄(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,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)或專人送達方式(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)向本部提出申請。寄送地址:台北市100中正區天津街2號3樓╱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(103年度「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」)收。
(三)計畫書內容應符合「本辦法」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項。
(四)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,不論是否同意補助,均不予退件。
五、審查規則:本案評選依序為「資格審查」、「技術審查」及「決審」。
(一)資格審查: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、計畫書格式、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。
(二)技術審查: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,並得視需要安排提案單位進行簡報,提出建議決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。
(三)技術審查之審查基準,除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,並應審酌下列事項:
1. 研發生產組
項次 | 審查重點 | 說明 | 配分 |
---|---|---|---|
一
|
原創與生產 |
商品化效益與市場規模、產品之原創性、生活價值、文化內涵、跨界合作、創意豐富度、附加價值等。
|
百分之四十
|
二
|
品牌行銷 |
品牌化之故事性、特色、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。
|
百分之十
|
三 | 市場拓展 |
品牌知名度、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、市場拓展策略(如:國內外參展、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)。
|
百分之十
|
四 | 計畫合理性 |
實施方法、時程、經費、人力配置(如:專職與兼職之比例、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)、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。
|
百分之二十
|
五
|
經營管理實績 |
資本額(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)、得獎紀錄、營業額、市場佔有率、重大成果、創新模式等
|
百分之二十
|
2. 品牌行銷組
項次 | 審查重點 | 說明 | 配分 |
---|---|---|---|
一
|
原創與生產 |
產品之原創性、生活價值、文化內涵、跨界合作、創意豐富度、附加價值等。
|
百分之十
|
二
|
品牌行銷 |
品牌效益與市場規模、品牌化之故事性、特色、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。
|
百分之四十
|
三 | 市場拓展 |
品牌知名度、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、市場拓展策略(如:國內外參展、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)。
|
百分之十
|
四 | 計畫合理性 |
實施方法、時程、經費、人力配置(如:專職與兼職之比例、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)、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。
|
百分之二十
|
五
|
經營管理實績 |
資本額、得獎紀錄、營業額、市場佔有率、重大成果、創新模式等
|
百分之二十
|
3. 市場拓展組
項次 | 審查重點 | 說明 | 配分 |
---|---|---|---|
一
|
原創與生產 |
產品之原創性、生活價值、文化內涵、跨界合作、創意豐富度、附加價值等。
|
百分之十
|
二
|
品牌行銷 |
品牌化之故事性、特色、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。
|
百分之十
|
三 | 市場拓展 |
商品產值與市場規模、品牌知名度、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、市場拓展策略(如:國內外參展、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)。
|
百分之四十
|
四 | 計畫合理性 |
實施方法、時程、經費、人力配置(如:專職與兼職之比例、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)、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。
|
百分之二十
|
五
|
經營管理實績 |
資本額、得獎紀錄、營業額、市場佔有率、重大成果、創新模式等
|
百分之二十
|
(四)決審:
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決審小組,辦理決審事宜,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、發展潛力及可行性,就技術審查之建議進行研議及確認,並得邀請進入決審單位進行簡報。
(五)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,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。各評審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,應予迴避。
六、獎勵補助內容:
(一)決審通過者,獎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。
(二)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:
計畫類別 | 計畫執行時程 | 補助上限 |
---|---|---|
研發生產組
|
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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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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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行銷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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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
|
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貳佰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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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場拓展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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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
|
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伍佰萬元
|
(三)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、行政管理費、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。
(四)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,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。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,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。
(五)受理審查之計畫,若當年度預算用畢,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,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。
七、如同一案件,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、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。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,本部不再重複補助;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,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。
八、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,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,至遲應於原定
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,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。
九、撥款及核銷:
(一)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,明訂期數分配、撥款比例、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。
(二)依第8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,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,並重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。
(三)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。經費結報時,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,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;如尚有結餘款,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。
(四)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,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,執行計畫不得異議,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,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,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。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。
(五)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,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(發票、收據) 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。
(六)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,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諮詢輔導:
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,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,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。
十一、考評:
(一)核定補助之案件,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,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,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。
(二)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,不得任意變更用途;經核定之補助案,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,應即函報本部核准。
(三)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、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,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。
(四)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(包括邀請函),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;相關宣傳、記者會、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,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。辦理宣傳推廣
活動著有成效者,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。
十二、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(含文字、照片、影像、紀錄片等)、劇本、文字紀錄、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,受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、地點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、書籍出版、媒體宣傳等活動。
十三、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、補助計畫、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、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。
十四、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,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。
十五、申請者如有違反「本辦法」、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(捐)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、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,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,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。
聯絡人:楊小姐、廖小姐
電 話:(02)3356-8068、(02)3356-8156
附加檔案: 計畫申請表、計畫書參考格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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