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www.moc.gov.tw/notice.do?method=findById&id=1222766686857

依據:本案係依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(以下簡稱「文創法」)第12條及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」(以下簡稱「本辦法」)規定辦理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申請人資格:須具備符合「文創法」第3條所指之各產業別,且符合「本辦法」第2條規定之資格條件。 

二、申請途徑: 符合前點資格者,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。 

三、申請類別: 

(一)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︰ 

   1. 實體類商品: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,可脫離生產者、設計者與消費者獨立存在,如︰杯子、家具、出版品、圖庫等。 

   2. 非實體類商品: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,均歸於此類,如︰商業演出、演唱會、經紀授權等。 

 (二)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,分為下列三組,申請人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 內涵勾選其中一組: 

   1. 研發生產組:

   具備掌握文化內容核心價值之創意創新研發能量與關鍵技術,並對市場需求有拓展的實績或潛力,以「打造臺灣自有品牌」為目標,具有商品化及產業化效益之明確可行之研發生產計畫。 

   2. 品牌行銷組:

  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,對打造臺灣國際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,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。

   3. 市場拓展組:

  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,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,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。

四、彙整申請統一審查時間及方式: 

  (一)自公告日起至102年12月16日止徵件,並擇期進行審查,本年計畫執行期間預計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。

  (二)申請人應檢具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、計畫申請表1份、計畫書8份及電子檔光碟1片,採掛號郵寄(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,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)或專人送達方式(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)向本部提出申請。寄送地址:台北市100中正區天津街2號3樓╱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(103年度「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」)收。 

  (三)計畫書內容應符合「本辦法」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項。 

  (四)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,不論是否同意補助,均不予退件。

五、審查規則:本案評選依序為「資格審查」、「技術審查」及「決審」。 

  (一)資格審查: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、計畫書格式、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。

  (二)技術審查: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,並得視需要安排提案單位進行簡報,提出建議決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。

  (三)技術審查之審查基準,除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,並應審酌下列事項: 

    1. 研發生產組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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